社会舆论会影响公正判决吗?再看弗洛伊德事件

近年来,非裔在美国被执法人员杀害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中备受瞩目的遇害人包括2014年的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2016年的阿尔顿·斯特林(Alton Sterling)、菲兰多·卡斯蒂利亚(Philando Castile)和特伦斯·克鲁彻(Terence Crutcher)。今年(2021年)所发生的乔治·弗洛伊德案件,为一系列的暴力执法案又新添一例,再次引爆全美国民众、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的激烈讨论。美国各地也由此爆发大规模骚乱,警察和示威者之间发生多次严重对抗。Vivien Wang律师自2011年创办了王氏律师事务所以来,一直广泛关注和研究美国的重大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议题。面对佛洛依德一案,Vivien Wang律师将从陪审团的法律角度切入,提供一些分析,以帮助各位华人读者理解该案件的重要意义。

 

事件背景和社会态度的变迁

2021年5月25日,46岁的乔治·佛洛依德(George Floyd)因涉嫌用假币购买香烟在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市被店家报警招来警察试图将其拘捕。在这个过程中, 一名白人警官采用了“跪压”姿势,在佛洛依德的脖子上紧压了近九分钟。期间弗洛伊德称自己无法呼吸,最终不治身亡。该执法警员为时年44岁德里克·肖文(Derek Chauvin),案发后不久就被警局解雇,并随即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和杀人罪。现场的其他三名警察也被解雇,并遭到了刑事指控。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佛洛依德案件和过去一系列其他暴力执法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大多数类似案件中的遇害人虽然都是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致死,但那些涉事警察都没有被判任何刑事罪。以 2014年7月发生的埃里克·加纳(Eric Garner)案为例,涉事警官丹尼尔·潘塔莱奥(Daniel Pantaleo)不仅最终没有被定罪,而且还在遇害人加纳去世五年内仍然担任警察的职务。

回顾该案件,当时,加纳在被纽约市警察局的丹尼尔警官逮捕时,警官也对他进行了就地锁喉。在锁喉期间,加纳说了11次“我不能呼吸”,但警察仍然没有放开他,从而导致加纳当场死亡。这个事件的录像被爆出后引起了全国哗然,迅速引起了人们对警察执法方式是否过度的强烈质疑。同年11月21日,丹尼尔在陪审团面前进行了大约两个小时的陈述。经过审理后,大陪审团于12月3日决定不对该警官进行起诉。根据纽约州法律,大多数大陪审团的审议程序都是保密的,包括检察官要求的确切指控、验尸报告和证词笔录等,所以大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过程直至今日仍然处在保密之中。

然而,而这次的佛洛伊德案中,警方很快便开除了有关人员,迅速逮捕了警官肖文并加以刑事起诉。不得不说,这种处理方式的“激变”是社会风向和民众意识转变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美国社会对种族问题的敏感性和严肃性达到了新的高度,无论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我们看到,警察执法一旦涉及到了种族问题,政府对事件的处理就会尤其迅速和机警。那么,在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注意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社会态度的转变,对种族问题的高度敏感,是否会对陪审团的态度施加不恰当、乃至不公正的影响呢?

 

陪审团的偏见

首先,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了刑事被告获得公正的陪审团的权利。这是指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让一个公正的、无偏见的陪审团为其裁定案件的权利。何谓公正?就是指陪审团对被告没有偏见,而仅仅是根据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决。

在本次佛洛依德的案件中,肖文警官所面临的12人陪审团是从300名候选人中选出来的。整个陪审员的选拔过程历时两个星期,共计12名陪审员以及3名候补陪审员,其中有1名黑人女性,2名多种族/混血女性,3名白人男子,3名黑人男子和6名白人妇女。 共有7名陪审员年龄为40岁以下。在这个案件中,控辩双方应该都认为拥有种族多元化的陪审团很重要。

其次,在肖文警官受审之前,当地政府已经同意了支付佛洛依德$2,700万美金的民事赔偿。针对这一事实,肖文警官的律师埃里克·纳尔逊(Eric Nelson)表示抗议。他认为,

虽然从技术上讲民事案件与刑事审判彼此独立,分开对待,但是这一赔偿的存在已经被大众熟知,广受报道,构成明显的“审前公共报道”(pretrial publicity)。这种公共报道很有可能导致陪审员对被告形成强烈的偏见。

肖文律师的这一担忧并不是空缺来风,而是具有合理依据。实际上,对陪审团具有偏见的担忧如果确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法庭是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将案件的审理转移到其他地点,使案件由其他免受偏见影响的、公正的陪审团来进行审判,从而保护被告所享有的程序正义的宪法权利(Skilling v. United States,2010)。

 

移庭的宪政传统

传统上,因陪审团偏见而要求移庭也是《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这一司法实践最初源于美国最高法院1960年代在沃伦大法官领导的一系列判决。这些判例中都详细考察了两个方面:(1)可被推定出的审判前偏见,比如根据媒体曝光程度推定的偏见,或者(2)实际偏见,即在甄选陪审团成员时发现的偏见。

在Irvin 案中(Irvin v. Dowd, 366 U.S. 717, 81 S.Ct. 1639 (1961)),印第安纳州的一个小县连续发生了六起谋杀案,在整个社区“引起了极大的兴奋和愤慨”。在嫌疑人Irvin实施了四项杀害的仅仅一个月后,警方就以谋杀罪逮捕了他。但随后,在审讯正式开始之前,整个小县的新闻媒体对已经对系列谋杀案的细枝末节进行了广泛报道,甚至还向公众宣称被告已经对谋杀供认不讳。当地居民也这些标题耸动的重磅新闻津津乐道。由于公共报道和媒体宣传可能对读者的心理和情感施加强烈的影响,Irvin的辩护律师也因此对陪审团是否还用一种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待被告提出抗辩,并因此提出移庭动议。事实上,还原当时的历史记录,在430名候选陪审员中,竟然有370名,即大约90%的陪审员怀疑被告有罪。而其中有268名在甄选过程中已经表示,他们对Irvin就是凶手这一点深信不疑。而在最终被选入陪审团的12个人中,也竟然有8个人承认自己相信Irvin就是凶手,只是他们强调,尽管如此,他们认为自己还是能够做到“大公无私”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Irvin案的意见书中表示:我们当然也要承认,要求陪审团的每个人都达到一种完全客观、毫无偏见的立场,这一期望是不切实际,违背常识的;但是这种局限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放任一个明显偏见的陪审团来决定一个公民的命运——即使他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凶手。程序正义的意义就在于,即使要将一个凶手绳之以法,我们也必须通过客观、合理、公正、合法的司法程序来达到这个目的。这就意味着,尽管陪审员没有必要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情一无所知,法庭却仍然要判断他们是否已经受到了偏见的影响,从而失去了作出公正判断的能力。而毫无疑问,在Irvi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引起的媒体报道已经明显地制造出了巨大偏见,从而使我们能清晰无误地辨别出,该陪审团已经失去了公正判断的能力,并因此推翻了Irvin的定罪。

 

现代媒体的力量:再看佛洛依德案

Irvin案对理解陪审团制度有重要的意义。剥夺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违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minimum standards of due process),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中,而且也已经被完整的法典化了——联邦以及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 中都体现出美国的司法机关对这一基本宪法权利的捍卫。美国的《联邦诉讼程序法》第21(a)条中规定,如果当地偏见程度很高,以致无法找到公正的陪审员,则刑事被告可以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法庭将案件移交给别地。

如果说Irvin案发生在1961年,连电脑都没有普及的时代中,那么,在现代社会信息爆炸、自媒体发达的21世纪,我们是否特别需要重新思考Irvin的意义呢?实际上,正因为如今信息咨询因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跨地域化,反而使得移庭动议受到批准的门槛越来越高。有两个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出现:(1)首先,确实,要符合法庭所要求的“极端或重大偏见”的标准本身就有一定难度,(2)其次,正因为社交媒体的普及,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各种各样的 信息,从而具备同样的偏见,因此移庭的实际意义越来越小。

再来看这次的弗洛伊德案,确实也出现了这样的难题。绝大多数陪审团候选人在进入法庭之前已经表示,他们已经对德里克·沙文(Derek Chauvin)持有负面看法。在被告警官肖文的庭审开始之前,大量民权组织,包括“黑命贵”,派驻他们的代表驻扎现场,蹲守在法庭附近。同时还有大量抗议活动,以及各大媒体和自媒体的现场播送和评论。所有这些报道,已经不像过去六十年代那样,只能通过隔天的报纸、少数的电视媒体来向民众输送观点,而是“随时随地”、“随心所欲”、“铺天盖地”地“广而告之”。

在这样的公共传媒压力之下,陪审团到底承受了什么样的压力?更何况,陪审团本身就已经在庭审之前就形成偏见了。我们始终需要警惕这个问题,即,我们真的能相信陪审团中的每个人,可以做到“尽管相信他就是凶手,但还能保持大公无私、毫无偏见”吗?

 

缺乏程序正义的结果正义不足取

Vivien Wang律师在这里特别呼吁每位关心司法公正的读者,不仅仅是对肖文案,或者是未来的任何案件,我们都应当首先关注判决的程序正义,而不仅仅是实质结果。实质结果固然也是非常重要,但我们不应当忘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体系并不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原始复仇心理机制。没有公正的、最大化屏除偏见的陪审团,没有他们基于证据和依循证据法生成的恰当推理,即使获得一个“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也会被法庭“依法推翻”。我们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原则的约束,也受到伦理、道德、文化规则等其他方面的约束。我们是社会的人,因此也会接受社会的判决。但不管怎样,“社会判决”不能取代“法律判决”。

Vivien Wang律师作为一名有十几年刑事辩护经验的资深律师,在数以百计的案件中面对过各种各样的陪审员,熟知精通如何甄选陪审员,客户争取到最对自身最有利、最无偏见的陪审团。如果您或者身边的朋友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和麻烦,欢迎致电田纳西州的王氏律师事务所,电话(615)369-7069,我们会热忱服务、为您排忧解难。

王氏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在田纳西创办以来,一直致力于对美国的重大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好地帮助每位客户理解自身在美生活和工作中的权益,为在美华人提供切实的法律服务。Vivien Wang律师在美国从业和生活多年, 倍感法律知识对广大华人的重要意义。无论是老移民还是新移民,或者无论是短暂访美的旅客还是久居归化的移民,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前所未有、无法想象的法律挑战,而这些挑战可能恰恰启示了我们应该对中美社科和文化的差异给予反思和理解。

作为田纳西州的知名华人律师,Vivien Wang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用各种途径向华人传播法律知识。凭借其生动活泼又不失严谨的演讲风格,对美国的社会现象和政治热点进行详实而全面的分析,王律师在参与的传媒节目中获得了无数受众的认可和喜爱。自2021年开始,Vivien Wang律师联手其他几位著名的北美华人律师在洛杉矶华人咨询网的支持下通过youtube和clubhouse上隆重开播“北美律师大咖par”的直播栏目。该栏目紧跟美国的时事热点,对各种重要的政治争议、经济政策和文化事件进行探讨,以法律人士的专业视角和广博知识回馈社会、服务大众。该节目每周四晚间中部时间八点钟到十点钟,同时在Youtube和Clubhouse两大社交媒体上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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