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即INA法案) §101(42)中的定义,庇护申请人必须满足“难民”的定义:
“难民”是指那些那些离开了自己母国的公民,或那些没有国籍而离开了自己最后一个居留地的人,出于迫害或者一种对迫害的有合理根据的恐惧而不能、不愿意、或者既不能也不愿意回去寻求母国的保护,而这种迫害或对迫害的恐惧必须是基于一个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所属的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而发生的。
任何一个外国公民,只要他正好身在美国,并且具备了上述法案中对“难民”的一系列定义,就有权向美国政府提出政治庇护申请。但是,上面这段定义却并不容易理解。尽管我们通常会想到去证明“遭受政治迫害”这一事实的存在,但是翻遍整本政治庇护法,我们也很难找出精确的语言来界定到底什么是样的申请者、什么样的生活经历,才真正称得上是政治迫害。本文就从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出发,来解答读者的疑问。
按照上述INA §101(42)的定义,以及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要求,构成政治迫害的基本元素有以下4个:
(1)本人或者家人受到了某种伤害。
(2)伤害的施加方是本国政府机构或者政府官员。
(3)该迫害具有“政治”的性质,即“基于一个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所属的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而发生的迫害。
(4)受害人出于一种“对迫害的有合理根据的恐惧”而不能、不愿意回到母国寻求保护。
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工厂老板P因为和税务局局长的儿子结仇而遭到税务局的刁难,被查出偷税漏税遭到惩罚,又出于报复心理殴打了局长的儿子,最后因为出于恐惧,利用到美国旅游的机会非法滞留下来,不敢回中国。确实是老板P本人受到刁难,而且刁难他的是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以下两点:
第一,就(3)而言,P是因为他偷税漏和私人恩怨而被国家机关惩罚,而并非由于他的国籍、种族、宗教和特定的政治观点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第二,就(4)而言,P是否在其母国不能寻求政府的保护呢?他的这种恐惧是否可以通过某种途径得到合理解决呢?
其次,有一个上述INA §101(42)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到却十分重要的特征是所有庇护申请人所必须注意的,那就是,所谓的政治迫害事实必须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或者说,是该国的一般国家状况。美国的庇护法要求,所谓的政治迫害,而并不是指由某一个政府官员、基于某种特殊的私人原因、仅仅针对你一个人的个体事件。移民局在审理政治庇护申请时常常会依据美国国务院每年对各个国家所出台的国家状况报告。这些报告中通常会显示庇护申请人所遭受的迫害是否是该国普遍存在的一般状况。
可以说,美国的庇护法案十分复杂,涉及到许多联邦机构和方方面面的法律条文。尤其是当申请人的情况稍显复杂,涉及到犯罪记录、偷渡入境、非法滞留、证词前后矛盾、打庭上诉等问题时,除非是富有充分经验、英语水平一流的移民律师和诉讼律师,否则,一般移民中介服务公司或者没有经验的律师都很难为申请人提供精准可靠的解释和分析。田纳西州王氏律师事务所对于各类移民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及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615) 369-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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